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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实信息的恶意散布者公开法院的裁定书

2016-11-11 10:11:09 来源:123
鉴于近日有人利用媒体恶意散布娱美德与恺英子公司浙江欢游之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中国法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的不实消息,为了向公众说明真相,娱美德特此依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原则,将中韩两国法院裁定全文一并公开,用事实真相作为对恶意抹黑娱美德的不实报道的回应。

亚拓士日前分别先后向韩国法院与中国法院针对娱美德提出了诉前禁令申请,从中韩两国法院裁定可以了解到以下有关事实:

1. 在亚拓士蓄意隐瞒其与娱美德于2004年4月29日在韩国法院达成的和解的情况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8月5日先行做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裁定停止履行娱美德与恺英之间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许可合同(“恺英合同”),法院认为若娱美德未与亚拓士协商而与恺英签订涉案许可合同,则可能侵害亚拓士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

2. 这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特定的恺英合同的履行事宜作出的诉前行为禁令,该等禁令不影响娱美德的其他许可合同,这只是临时处分,而不是确定的生效判决。亚拓士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案尚在审理中,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3. 娱美德与亚拓士均为韩国公司,而且,双方在2004年4月29日已经在韩国法院就如何行使《热血传奇》的著作权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娱美德是否有权单独对外进行授权,取决于韩国法院对于双方在2004年4月29日达成的和解笔录(即调解书)的理解和解释。

4. 亚拓士在韩国法院提起了“未经亚拓士的同意娱美德(包括恺英)不得赋予第三方许可”的诉前禁令申请,但韩国法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亚拓士的申请。韩国法院认定,只要双方按照和解笔录中约定的条款分享收益,另一方当事人对于一方当事人发掘的交易商无合理理由地表示反对属于韩国《著作权法》项下“违背信义妨碍协议的成立的行为”而不能允许,裁定亚拓士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属于违背信义而拒绝与娱美德就行使著作权达成协议的行为有悖于韩国《著作权法》第48条堤1款,不能允许。

5. 娱美德认为,韩国法院是对韩国法做出解释最为权威的机构,韩国法院已经就亚拓士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了解释和裁定:就娱美德单独与第三方签署许可合同,亚拓士不得无合理理由地妨碍该等行为 。

6. 此外,尽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诉前禁令也只是针对2016年6月28日的恺英合同而不涉及其他合同,但本着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中的事先协商要求的尊重,娱美德本次与浙江欢游签署的合同之前,已与亚拓士进行了协商,因此,本次签署合同也不违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诉前禁令裁定。

7. 依照中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中国法对于共同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并不要求必须事先协商一致,亚拓士并没有在协商过程中提出任何正当理由反对协议的签署,事实上娱美德已经承诺与亚拓士分享许可协议收益,亚拓士也根本没有反对签署协议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使不考虑双方已有的和解约定,本次签署合同也并不违反中国法律有关规定。

为了证明上述内容,娱美德现将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6 KAHAP 80948 裁定书的翻译公证文件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 沪 73行保 1号民事裁定书的原文全部予以公开。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沪 73行保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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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16 KAHAP 80948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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